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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22-02-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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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招考公告江西公务员历年真题32学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

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面试人员空缺,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从本职位未入闱且排名在应入闱面试人数两倍之内的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面试。无人可递补时,组织现有入闱人员面试。

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在网上公布。

面试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7.面试专业能力测试

部分招录机关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设置情况和测试内容、分值比重等事项详见本公告及附件。

8.综合成绩合成计算及排名

考试综合成绩总分为400分,考试各项单科成绩均为100分。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省市县乡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一般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200%

财政金融类、会计与审计类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财经管理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公安机关综合管理和警务技术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200%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公安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省公安厅法医病理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140%+法医病理职位专业能力测试成绩×60%

省外办外语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外语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外语专业口试成绩

各单科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按考试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不含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进行排名;面试成绩也相同的,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进行排名。

六、体检(体测)

(一)确定体检(体测)对象

面试结束后,根据计划数1:1的比例,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体测)对象。入闱体检(体测)名单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在网上予以公布,公布内容为: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职位代码、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加试成绩、综合成绩。

当招考职位出现无人可递补、面试前临时缺考等情形,造成实际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时,确定体检(体测)对象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只有1人时,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如果其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仅此1人,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

2.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大于1人且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时,综合成绩排名该职位末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

(二)体测

对于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职位,报考人员经体能测评合格后,方能进入体检程序。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特警职位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考录特警人员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公字〔2005〕98号)执行,乡镇专武干部职位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专武干部考试录用中加试军事理论和进行体能测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07〕57号)执行。其中,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项目的测评次数为1次,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为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为不超过3次。1991年2月25日以后出生的,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91年2月24日以前出生的,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三)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招录机关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承担体检的具体工作。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环节安排涉毒检测。

报考人员因怀孕原因,经本人申请并在指定体检医院作孕检确认怀孕的,可暂不进行体能测评和妇科、X光等体检项目的检查。待报考人员孕期结束(须提供相关医院的医学证明)后完成相关项目测试和检查。除此以外,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体检(体测)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不能进入考察程序。

(四)复检

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七、考察、公示、录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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