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员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樟树市范围内公开选调工作人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人数及职位
本次共选调工作人员30名,其中公务员8名,为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22名,为八级职员及以下,要求干部身份(不含工勤人员)。
具体职位要求详见《樟树市市直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选调人员范围
樟树市范围内(不含中央、省、宜春市驻樟树市单位)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公务员(参公)、八级职员及以下事业编干部(不含工勤人员),合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且符合本次选调要求的以下对象:
1.公务员岗位
(1)党政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经进行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3)自2019年后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划转安置在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且在编在岗,并在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2.事业编岗位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含学校、医院事业编制人员)。
三、选调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要求详见职位表,其中35周岁及以下为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38周岁及以下为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为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近三年(2021-202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称职(合格);
4.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作风严谨,敬业精神强,吃苦耐劳,自我要求严格,廉洁自律方面无不良反映;
5.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乡镇公务员需在乡镇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市直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需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公开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需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其他有服务期限要求的人员需满服务期方可推荐;除应符合在本级机关或现工作单位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还须在现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的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选调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或聘用后即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
8.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入口”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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