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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兼职仲裁员实行定期培训,参加人社部或省人社厅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4.对兼职仲裁员实行规范化管理,如出现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推诿懈怠等问题,按程度作出约谈、警告或解聘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联系人:李呈艳联系电话:0796-8231040
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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