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依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委托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2022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具体要求,为做好2022年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体检、发证环节工作由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我区社会发展局组织实施。
二、认定条件
(一)身份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户籍在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内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4.驻区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且考试合格,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或者纳入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有违法犯罪记录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4.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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