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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审结果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
六、待遇及其他
1.招聘人员全部为编制外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1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如发现招聘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和不能胜任本岗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满,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聘用工资为3000元/月,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任务或业绩可给予适当补助,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招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可予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3.已聘人员如因个人原因需要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聘用单位。
4.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则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七、本公告由抚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抚州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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