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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用及待遇
1.被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如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被聘用人员待遇标准:工资2000元/月,伙食补助标准200元/月,单位按有关规定缴交“五险一金”。另每两年根据工作实绩,适当调整工资标准。
3.本公告由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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