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春市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施办法》,现将宜春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宜春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宜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员)18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宜春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备法学类、计算机类、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经济学、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专业(具体见附件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不限专业。
3.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94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9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等处分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本人及直系亲属组织、参加、支持邪教、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在读的全日制学生不能用已经取得的学历报考,如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得以其已经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报考)。
9.考生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所列情形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
10.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期要求且仍在服务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三)报考注意事项
1.专业要求
(1)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学科专业按照《学科专业目录汇编》(附件2)设置,专业名称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学科专业代码。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名称和代码必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一致,请特别注意区分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代码。
(2)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聘岗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报名人员须符合该培养方向方可报名。例如: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岗位202501001、202501002条件为“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方向)”,则该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方向均不可报名。
(3)若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学科专业目录汇编》的,可以选择招聘岗位中的相近专业报考,其所学专业须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相同,且主要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前向招聘单位咨询,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招生简章、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毕业院校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盖章)、毕业院校专业设置的说明等材料,由招聘单位在资格审查阶段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认定。
(4)往届毕业生中新旧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可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新旧专业对照表》,按照对应的新专业名称进行报考。
(5)辅修专业报考问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单独的辅修证明不能证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等完整内容,不能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学位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学位证书使用。
(6)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考问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第二学士学位采取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能在学信网核验岗位要求的相应学历层次的,可以按所学专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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