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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2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三)脱贫人口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女性45周岁以下、男性5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有就业意愿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申请表》(附件2)。

(三)拟定人选。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收入水平、工作意愿、个人履职能力、岗位匹配性等因素,按照“先排序、后确定”的原则确定拟安置人员。

(四)公示聘任。用人单位对确定的岗位拟安置人员,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工作量、本部门资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主管部门相关资金列支,原由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用人单位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可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时拨付岗位补贴,加强资金监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所申请拨付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退出机制,满足退出条件者应及时退出,用人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从下月起停止发放岗位工资,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停发岗位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被原用人单位留用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

(一)通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企业吸纳、自主创业等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其灵活就业年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含他人代岗)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同一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期限结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确定。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予以接续安置。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延续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满。使用其他资金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从其资金管理规定。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范围。对于应退出而未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一经发现要及时清退,并追回其应退未退期间领取的相关补贴。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调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牵头负责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将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或安置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资金安排、及时拨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财政监管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光伏收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做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利用。

残联组织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各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资金使用的政策制定、落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加强指导,及时纠正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一人多岗、违规设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取酬不履职、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按照“谁认定、谁认领、谁整改”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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