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履行日常用工管理责任,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管理,对出勤情况、在岗情况等情况进行考勤;对工作成效、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考核,考勤考核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人员安置及补贴发放等情况定期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数据比对、核实机制。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退出及补贴发放各环节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使用集体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地实际进行开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并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按原有规定执行至协议规定的政策享受期满。
3.××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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