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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拔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人选业绩,突出乡镇(场、街道)党组织推荐和县(区)委组织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
(二)坚持竞争性选拔,采取组织推荐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操作;
(三)坚持分类选拔,按照“三方面人员”的不同特点,分类提出计划,分类组织测试。
二、选拔范围对象
选拔范围为乡镇(场、街道)在编在岗的优秀事业编制人员(含县区直单位派驻乡镇街道工作的事业编制干部,不含学校、医院)、乡镇(场、街道)所辖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主任、优秀大学生村官。选拔对象以乡镇(场、街道)优秀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和优秀大学生村官要有一定比例。
三、选拔条件
报考人员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优秀乡镇(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在乡镇(场、街道)工作满5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
(4)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2006年1月1日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必须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录(招聘)或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优秀村(社区)干部
(1)任现职连续满5年以上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任村(社区)主任、党组织书记累计满7年以上且现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上工作,或任现职连续满9年以上的村(社区)主任;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三)优秀大学生村官
(1)大学生村官服务地为本市内,服务期满且已转为事业编制(含招聘为事业编制干部)或考录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或者从选聘到村任职起工作满4年且目前仍在村官岗位;
(2)大专以上学历。
优秀乡镇(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社区)干部的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优秀大学生村官的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选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在录用(聘用、任职)试用期内的;
5.乡镇(场、街道)事业编制站(所、办)长(主任)任职期间任职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在本系统组织的综合目标考评中排末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主任任职期间任职所在村(社区)连续两年在乡镇(场、街道)组织的综合目标考评中排末位的;
6.大学生村官未经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同意,擅自在县(区)直及以上机关借用未在村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其他不宜选拔的情形。
四、选拔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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